时间: 2024-04-18 22:30:39 | 作者: 华体会app怎么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关注的事项做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1.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精炼石油产品贸易收入1.83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50.15%,毛利率为-12.36%,较上年下降17.13个百分点。
(一)请你公司结合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报告期贸易业务毛利率为负情形下仍开展贸易业务且贸易业务收入较上年大幅度的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较同行业公司对比毛利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有没有商业实质。
如上表所述,2020年度,公司贸易业务收入较2019年度大幅度的增加,主要系燃料油出售的收益大幅度的增加所致,2020年度公司燃料油和沥青产品的毛利率为负数是导致本年度贸易业务毛利率为负数的主要原因。
2020年2月起,国际原油市场行情报价大幅下跌,甚至在2020年4月出现“负油价”,但因国内燃料油价格机制与进口燃料油存在差异,公司认为原料采用进口燃料油性价比明显高于从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这三家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公司计划5月开始将原材料转为使用进口燃料油,单批次进口的燃料油数量约为5万吨,但因公司产能和仓储能力有限,通过测算,将当时外租罐库存的国内原材料1.28万吨直接出售给上海新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轩宇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3家客户,腾出仓储空间和生产能力,效益会更大化。公司销售该批原材料时,市场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出售时亏损1,038.69万元。4月份产品平均单位毛利为-143.12元/吨,如该批库存原材料全部用于生产将亏损183.79万元。如同期使用进口燃料油生产,产生轻组分产品比例较高,且产品品质较好,单位毛利可达1,096元/吨,将原国产原材料销售使用进口燃料油替代生产,将比直接加工原国产原材料多产生收益547.98万元,即(1,096元/吨*1.28万吨-1,038.69万元)-(-183.79万元)=547.98万元。
公司当时判断,原油维持L型走势将会有较长的时间,故公司在考虑了未来生产能力后,陆续向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及浙江海港国际能源有限公司采购了几批次进口燃料油,共计14.54万吨,其中10.35万吨用于生产加工,另外向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采购4.19万吨,因根据当时测算,如继续生产亏损较大,且占用资金额较高,故公司及时将该部分燃料油直接出售以尽快回笼资金。该笔燃料油系于2020年5月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按新加坡普氏180燃料油进行计价,基于公司对原情的判断,认为后期油价还会下跌,因此当时未及时将采购价格锁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了预付款,最终按照9月份新加坡普氏180燃料油价格结算,导致进口燃料油采购价格(不含增值税、消费税)从5月份1,397.42元/吨上涨到9月份的2,197.62元/吨,而受市场行情影响,公司产品市场售价未能及时随原材料采购价格的上涨而上涨,如果公司继续加工该批原料油,预计亏损约190元/吨;如对外直接出售,损失与加工后出售基本相当,且能尽快回笼资金,因此公司将该批燃料油直接销售给青岛新润丰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该笔贸易损失金额为884.89万元,其中因6月-9月期间汇率变动损失344.80万元、仓储费用损失484.40万元。
除此之外,子公司宁波博汇化工品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的沥青等贸易业务,产生亏损334.46万元。由于2020年原油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导致沥青等产品价格也随之震荡,公司于2020年8月购入沥青产品,9-11月份出现较大幅度下跌,12月价格刚回升时,公司实现销售产生亏损。
综上所述,2020年度公司贸易业务大幅增长主要是国际原油价格大大度波动,公司在选用性价比更高的进口燃料油时,单批次采购数量较大,受公司产能和仓储能力的限制,选择出售部分原材料所致。业务亏损主要是由于市场行情报价的波动、国内燃料油与进口燃料油价格机制差异及汇率变动损失等原因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如上表所述,公司同行业中仅龙宇燃油披露了贸易油品的毛利率数据。龙宇燃油主要销售成品油及燃料油,其贸易体量较大,已积累丰富的贸易业务经验。2020年度受国际原油市场影响,龙宇燃油通过缩减贸易量来控制贸易风险,业务量同比有所下降,毛利率也同比下降6.38个百分点,公司贸易业务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基本一致,具有商业实质。
(二)请核查贸易业务相关资金流向,自查说明相关资金往来方与你公司及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2、贸易业务相关资金往来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双方根据签订的购销合同履行交付结算义务,交易业务真实存在,均具有商业实质,相关资金往来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三)请你公司说明贸易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客户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向上述客户销售的产品类别、金额、数量、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性、近一年又一期的回款情况、合作期限、直销或经销占比,若为经销客户,说明经销客户下游最终客户的主要情况及终端销售实现情况,并补充报备相应销售合同及收款凭证;若公司客户同时作为公司供应商的,请对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予以解释说明。
注:宁波甬方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方军年旗下公司,故在统计贸易业务客户时,此两家数据合并计算。
如上表所述,2020年度公司与贸易业务前五大客户交易金额同客户经营规模匹配,公司与上述客户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向上述客户销售的产品类别、金额、数量、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性、近一年又一期的回款情况、合作期限、直销或经销占比
注:宁波甬方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方军年旗下公司,故在统计贸易业务客户时,此两家数据合并计算。
公司不存在经销模式,公司客户均为直销客户,直销客户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调和商、贸易商和生产商。
调和商是指客户自身具有调和的配方和检验能力,通过储罐对其采购的重芳烃、沥青等原料进行的调和,以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生产商是指客户不但具有调和装置,而且具有生产加工装置,对原料进行实质性的加工生产;贸易商是指客户自身没有仓储设施,提货后直接发往下游客户。
2020年度公司与前五大贸易业务客户收入金额占全部贸易业务收入比例达到90%以上。销售部门根据客户的需求,与客户进行沟通,结合市场上同类型产品售价,通过定价结合询价的方式销售产品,签订销售合同,实现最终销售,公司贸易产品销售定价具有公允性。
(四)请按产品内容分类说明贸易业务供应商确定方式,公司在选择供应商前是否需要征求客户同意,公司与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等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情形。
如上表所述,客户除采购公司贸易产品外,还采购公司生产的重芳烃、轻质燃料油等产品。客户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
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主要作为生产用原材料,部分原材料作为贸易对外销售,公司向相关供应商采购的整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在贸易业务往来中,均与供应商、客户独立签订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公司与供应商、客户之间均可明确区分责任义务,不存在选择供应商前需要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形,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正常的采购销售业务外,不存在其他业务、资金往来,不存在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情形。
(五)请按产品内容分类说明各类贸易业务采购和销售合同定价方式,说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同时说明客户需通过你公司进行采购的原因及必要性、合理性。
2020年度,公司贸易业务产品为燃料油、重油和沥青,采购和销售合同定价方式如下:
如上表所述,公司贸易产品采购合同定价方式均为询价结合比价后,按最优采购价格确定最终供应商,销售合同定价方式均采用定价结合询价,最终与客户达成销售。
公司在贸易业务中,均与供应商、客户独立签订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采购与销售不直接挂钩,公司承担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贸易业务客户中,如上海新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轩宇化工有限公司、宁波甬方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及宁波军梅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等均为公司长期稳定合作客户,并且均拥有自身客户资源,公司自产产品品质一直得到客户认可,在公司根据需要出售部分原材料时,根据其下游客户的需求向公司采购该部分产品。而如青岛新润丰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是通过行业交易平台了解到公司的销售信息,综合考量公司在行业内的口碑和地理位置上的优势,最终与公司达成该部分燃料油的采购交易。因此上述贸易业务客户向公司采购具有合理性。
(六)请按产品内容分类说明各类贸易业务的交货方式、运输途中风险的承担主体,供应商和公司完成各自交货义务的具体时点,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贸易商品的存货减值、毁损等风险。
如上表所述,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船运和公路运输两种运输方式。船运运送方式为公司负责短驳至装运码头,后续运费由客户承担,在装运码头装船交接完成即完成交货,公司仅承担运输至装运码头的运输途中风险,后续运输途中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公路运输方式为客户上门自提,在公司厂区过磅交接完成后即完成交货,由客户自行承担运输途中风险。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均为公司上门自提,在与供应商约定的交货地点(供应商厂区或码头)完成交货。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独立签订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销售定价与采购单价互不影响,公司在交付产品之前需要承担贸易商品的存货减值、毁损等风险。
(七)请说明贸易业务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公司是否存在为客户垫资的情形,结合上述情况及各往来款项金额及占比等情况说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客户无法按时付款的信用风险。
2020年度贸易业务主要为采购进口燃料油,根据公司生产和仓储的实际情况,将原作为原材料的部分燃料油直接对外销售,不存在客户提前提出采购需求,然后由公司采购相应产品的情形,公司与贸易业务的客户往来均为,因此不存在公司为客户垫资的情形。
2020年度,公司与客户的贸易业务结算方式均为,且交易均已完成,截至2020年末不存在应收款项,该等客户如采购公司的自产产品,结算方式也均为,截至2020年末存在部分预收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八)请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你公司在贸易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采取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的相关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关键是看公司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根据准则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公司自身被认定为交易的主要责任人,通常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1)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公司是主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
2、公司在贸易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贸易业务往来中,均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订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供应商与客户不存在直接的购销交易关系,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双方之间的责任义务能够区分开来,公司通过询价等方式自主选择确定供应商,并独立负责向客户销售商品并承担责任的义务,且2020年贸易业务主要为采购进口燃料油,根据公司生产和仓储的实际情况,将原作为原材料的部分燃料油直接对外销售,不存在客户提前提出采购需求,然后由公司采购相应产品的情形,因此公司为销售合同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在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承担了该贸易燃料油的存货风险,即价格变动风险、滞销风险等。公司与供应商的采购价格系通过询价确定,而销售价格则由公司自主向客户报价,最终定价由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不随公司对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而变动,公司承担了该贸易燃料油的价格变动风险。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经过公司验收后,产品正式交付至公司,公司承担了该等贸易燃料油的存货风险,且公司均已向供应商支付价款,公司在采购相应产品时均尚未确定下游客户。
对比销售、采购合同中有关收款和付款条款,公司销售收款进度与采购付款进度不一致。公司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进行付款,采购相应产品时尚未确定下游客户,公司完全承担贸易业务的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在开展贸易业务中,单独向客户交付产品,就产品交付数量、定价自主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承担了供应商交货后的存货风险和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公司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充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获取公司贸易业务收入明细账,分析公司报告期贸易业务收入变动情况及毛利率合理性;
(2)访谈公司销售总监和财务总监等相关责任人员,了解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背景和商业实质;
(3)获取公司银行账户清单、银行对账单、收付款回单,核查公司贸易业务相关资金流向,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情形;
(4)实地走访及视频、电话访谈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对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及商业实质进行访谈;
(5)查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公示信息,核查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抽查报告期内大额贸易业务的销售合同,了解公司与客户的交易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及交货方式,识别与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抽取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称重计量单、码头磅单、签收单、销售发票、收款回单等凭据,对主要贸易业务的销售与收款业务执行细节测试;
(9)执行截止测试,核查主要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1)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2020年度精炼石油产品贸易的交易情况与执行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2)公司贸易业务相关资金流向未发现重大异常,未发现相关资金往来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未发现资金占用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3)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93.04%,采购集中度较高。
(1)请你公司结合公司主营业务、业务模式、具体合同及业务开展情况等补充说明采购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结合行业状况、与主要供应商的合同协议情况等分析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说明是否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2)请你公司说明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成立时点、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采购内容、定价依据、合作模式、结算方式等,说明主要供应商及其采购情况较以前年度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并自查主要供应商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一)请你公司结合公司主营业务、业务模式、具体合同及业务开展情况等补充说明采购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结合行业状况、与主要供应商的合同协议情况等分析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说明是否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和业务模式主要是对单一原材料燃料油进行深加工,研发、生产和销售作为化工原料的沥青助剂、橡胶助剂、润滑油助剂等重芳烃产品和更为纯净的轻质燃料油。此外公司为了开拓采购业务和渠道,优化公司战略布局,开展部分贸易业务,2020年采购进口燃料油时,根据公司生产和仓储的实际情况,将原作为原材料的部分燃料油直接对外销售,导致2020年度贸易业务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公司采购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原材料品种单一,公司上业为炼业,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特点决定了该行业集中度较高。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国企占据了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因此公司的供应商以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为主。公司一直致力于发展长期稳固的供应商合作关系,并且不断开拓民营炼厂或者进口原材料进行原材料供应,尽最大可能分散供应商的分布,公司采购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性。
公司与供应商均在采购前签订合同,结算方式为,相关合同均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完毕,2020年共采购原材料燃料油35.09万吨,因受生产和仓储能力限制,直接对外出售原材料燃料油5.47万吨,公司的相关业务具有商业实质和合理性。
公司从国内炼厂采购的原材料燃料油为炼厂定期外甩的副产品,炼厂的仓储能力有限;此外,保存燃料油需要较高的温度,因此仓储成本较高。若燃料油储量超过警戒线,将使整套催化裂化装置停工,从而影响炼厂的连续生产,因此炼厂每隔一定时期根据其生产、仓储情况对外销售,而不会保留过多的库存。正是由于燃料油的特殊属性,中石化、中石油等公司通常更倾向于选择具有较强生产能力且需求量稳定的生产型企业供货,公司与国内主要炼厂保持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供应商相对较为稳定。
此外,公司可以采购进口燃料油作为原材料,即使国内炼厂由于装置变化导致燃料油供应出现波动时,公司可以及时采用进口燃料油替代,公司原材料供应具有可持续性。
虽然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加工能力和市场份额较高,各家均具有较强的价格主导权,但并未形成统一的价格联盟,并未形成垄断,相互之间存在价格竞争,此外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等大型石油企业具有众多炼厂。各炼厂之间有一定的竞争和替代性,并且由于燃料油的产品特性,各家炼厂每隔一定时期均需对外销售,公司可以择优选择各家炼厂的原材料,并不存在采购数量受制于上游供应商的情形。
此外,随着石油配额的放开,大型民营企业不断加入石油冶炼行业中,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原油的加工能力也逐步提高,燃料油的供应更加充足,进口国外的燃料油或其上游产品也能形成对国内燃料油的有效补充。
综上所述,公司从中石化、中石油等供应商采购占比较高,供应商具有价格主导权,是由于中国石油化工发展历史形成的产业格局,主要供应商之间也存在竞争,并且随着民营化和市场化的推进,原材料供应更加充足,公司选择余地会更大,因此,公司不存在原材料供应受制于上游供应商的情形,不构成对主要供应商的严重依赖。
(二)请你公司说明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成立时点、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采购内容、定价依据、合作模式、结算方式等,说明主要供应商及其采购情况较以前年度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并自查主要供应商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中石化生产的燃料油是由分布于各地的中石化销售公司定价。燃料油销售公司与炼厂每月根据石油价格确定燃料油的内部销售价格。中石化部分分公司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销售价格,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主要向公司提供进口燃料油产品,主要根据公式定价,合同以国际原油价格指数为基础,综合考虑汇率等因素后确定;其他根据内部销售价格进行自主定价,采取一单一议的方式与客户议价,定价方式一般是内部结算价格加一定的利润,提货方式为需方自提。
中海油下属的销售分公司根据其所辖炼厂的燃料油生产情况每月安排销售出货,中海油销售公司首先与各主要客户进行报价磋商,报价完成后,双方一般于月底签署购销合同。提货期限一般为合同签订的次月。提货方式为需方自提。
中海油的销售公司采取一单一议的方式与客户议价,每月底根据所辖炼厂的内部结算价格以及一定的利润加成确定燃料油的销售单价。
公司每年与中石油燃料油公司签署燃料油的购销合同,月初确定具体订单;中石油采取公式计价与客户议价,合同价格一般以国际原油价格指数为基础,综合考虑汇率等因素后确定,提货方式为需方自提。
浙江海港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系由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与世界大型独立原油贸易公司维多集团共同投资设立,主要从事进口油品贸易业务,系公司2020年新开发原材料供应商,博汇股份通过该公司采购原材料,积极寻求全球货源,以拓展原材料采购渠道,缓解国内燃料油供应商过度集中压力。浙江海港国际能源有限公司,采取公式计价与客户议价,合同价格一般以国际原油价格指数为基础,综合考虑汇率等因素后确定,提货方式为需方自提。
2020年公司向中石化采购同比增加23,239.36万元,主要为向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采购进口燃料油。
2020年公司向中石油采购增加15,063.51万元,主要为向佛山高富中石油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及温州中石油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增加的燃料油。
2020年公司新增开发大型供应商浙江海港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系由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与世界大型独立原油贸易公司维多集团共同投资设立,主要从事进口油品贸易业务,博汇股份通过该公司采购原材料,积极寻求全球货源,以拓展原材料采购渠道,缓解国内燃料油供应商过度集中压力。2020年公司采购金额为25,180.23万元,主要为2020年签订的两笔原材料燃料油和沥青采购合同。
中海油公司新增焦化装置,其生产的燃料油主要自用,公司2020年向其采购的原材料大幅减少。
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生产的燃料油通过招投标方式销售,公司均通过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进行采购,采购规模与2019年基本相当。
(3)主要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均不占有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主要供应商与上市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的关系、交易情况和资金流水等,列示具体的核查程序和方法,核实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如上表所示,公司2020年度采购交易金额与采购付款金额均较为集中,采购付款与采购交易匹配度高。此外,公司一直向中石化采购原材料燃料油,双方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公司信誉较好,因此当中石化本期有重芳烃产品采购需求时,综合考量公司的产品指标和价格定位,最终与公司达成采购交易。
(2)获取并查验了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记录,包括查验原材料采购合同、原材料采购发票、采购运输单据、短驳单、码头过磅单、公司入库单;
(3)对大额付款记录进行付款测试,获取公司大额付款对应的银行回单,比对交易对手与公司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4)对主要供应商变化进行分析,比对公司前后两年主要供应商的存货采购类别与采购金额,通过访谈公司采购部门主管,了解主要供应商的变化原因;
(5)获取并核查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2020年度全年的资金流水,未发现异常交易。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主要供应商与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主要供应商与公司的交易存在重大异常。
3.年报显示,其他应收款明细中应收消费税退税期末余额2.31亿元,较期初增长156.19%。请说明消费税退税的确定依据、你公司是否持续满足消费税退税的条件、报告期预计消费税退税金额以及较以前年度变动情况及原因、应收消费税退税余额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原因。
消费税退税主要依据文件包括《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还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29号公告)。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购进并用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二)持有省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蒸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
(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
根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退还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实际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量×石脑油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报告期内,国家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消费税的退还政策未发生改变。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局报备《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退还原料燃料油所含消费税。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的装置、原料、产品等都未发生变化,持续满足消费税退税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公司经营范围登记项目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填写,登记的产品有石油制品、润滑油、专用化学产品、化工产品,包括了芳烃类化工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一、(一)”相关规定。
②公司的原材料燃料油、生产的产品重芳烃、轻质燃料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需要为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相关说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一、(二)”相关规定。公司因生产轻质白油、硫磺办理并取得了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法的(浙)WH安许证字(2020)-B-250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公司拥有1套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一、(三)”相关规定。
④2020年度公司用燃料油生产的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用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比例为95.05%,超过50%,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一、(四)”相关规定。
⑤公司已书面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的抽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一、(五)”相关规定。
①公司已提交燃料油用于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资料,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一)”的规定。
②公司已提交燃料油用于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已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的相关资料,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二)”的规定。
③公司已按要求提交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三)”的规定。
④公司已按要求提交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的相关资料,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四)”的规定。
⑤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用燃料油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五)”的规定。
⑥《暂行办法》第六条已废止,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替代,公司已提交所列相关部门批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六)”的规定。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满足消费税退还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应退还消费税税额为实际耗用原材料燃料油数量与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1,218元/吨)的乘积,生产耗用的全部燃料油数量作为计算消费税退税的依据,并在生产耗用的下一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因此报告期当期预计可退回消费税退税金额为当年申报的上一年12月至当年1-11月公司消耗的燃料油数量之和乘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1,218元/吨),并转入其他应收款-消费税退还。
2020年度公司转入其他应收款-消费税退还的总金额为38,165.36万元,与上一年度的32,327.18万元相比增长18%,原因主要是2020年度公司产品产量和生产消耗的原材料燃料油的同比增长。
2020年末,公司应收消费税退税余额为23,144.50万元,与上一年度末的9,034.26万元相比增加14,110.24万元,同比上升156.19%,主要原因是2020年度国内爆发新冠疫情,社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的冲击,公司上游供应商缓交消费税。公司每月申报消费税退还时,需同时申报各月采购原材料燃料油的凭证明细,并提交各笔明细相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税务机关在备案审核时,确认公司实际耗用的燃料油相应的消费税已完税的前提下,方退还消费税。公司上游供应商缓交消费税导致税务机关资料审核周期增加,公司消费税退税时间大幅滞后。公司2020年末应收消费税退税余额是自2020年6月至12月申报的消费税退税金额,2019年末应收消费税退税余额是自2019年10月至12月申报的消费税退税金额,2020年末应收消费税退税余额大幅度增长主要是因为比2019年末增加了4个月申报的消费税退税金额。
4.年报显示,固定资产明细中,机器设备期末账面原值9,712.86万元、账面价值6,010.44万元。在建工程明细中,年产60万吨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石蜡项目预算7.31亿元、在建工程余额7.30亿元、本期转入固定资产3,534.44万元、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104.77%、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3,285.37万元。你公司在年报核心竞争力分析部分提及,目前公司已具备年产40万吨重芳烃的生产能力,新投入建设的6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年石蜡生产项目已部分建成,于2020年4月投入试生产。2021年5月18日,你公司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预案,拟募集资金不超过4亿元用于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及轻烃综合利用项目。
(一)结合前述在建工程项目的进度情况、可使用状态、试生产后对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利息资本化情况等,说明2020年4月已投入试生产但截至报告期末仍未全部结转入固定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利息资本化金额计算的准确性、合理性,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点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年产60万吨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石蜡项目于2018年7月动工建设,目前已建成部分主要包括一套产能40万吨/年的加氢装置、一套10t/h的酸性水汽提装置、两套0.6万吨/年的硫磺回收装置、基础配套共用工程和配套房屋建筑及储罐。已建成部分装置已于2020年4月联合试车,公司试生产期间报备为1年;由于产量未达到设计产能、产成品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催化剂性能不符合高负荷生产要求等原因,该项目仍在试生产中,相应生产装置及基础配套工程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部分未转固金额合计7.3亿元。
上述已建成的配套综合楼、中控室、门卫等房屋建筑物及储罐已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于2020年转入固定资产,合计金额为3,534.44万元。
目前该项目完成后的产能为年产量环保芳烃油40万吨,根据设计规划,项目投产后第一年生产负荷为80%,年产量为32万吨,月产量约为2.67万吨。
公司2020年4月份开始试生产,7月份提量后,发现装置床层压强上升,反应温度持续快速上升,产品性能逐渐不能符合原设定加氢生产产品性能要求,公司判断是装置的催化剂性能下降严重,不能满足高负荷生产需求,导致产量逐渐降低,而装置需要至少保持50%以上负荷运行,并且一次性产出产品性能指标较差,需要多次重复加工生产,产品产量不稳定,2020年试生产产品月均产量为0.86万吨,产量远未达到设计产能。
上述表格实际指标检测结果为其中一份样例,目前公司生产的环保芳烃油在闪点、水溶性酸或碱、颜色、饱和烃含量、运动粘度等重要指标存在尚未达到工艺设计要求的情形。
根据项目总体工作目标,公司在2020年7月份进行过一次生产提量标定,在加工负荷接近90%情况下,温度上升到400℃以上,正常装置运行温度在380度左右,催化剂活性有明显衰退现象。一般情况下,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由于催化剂的活性会降低,装置的反应温度每年会提升1-2℃,催化剂使用寿命在8年左右,而公司2020年7月份试生产期间高负荷运行时,装置温提升到400℃,说明催化剂性能不符合高负荷生产需求,需进一步打开装置反应器进行催化剂性能改进以维持装置正常运转,公司的催化剂属于生产装置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1月公司已与壳牌公司重新签订催化剂合同,新的催化剂已于5月初到货,目前正在打开装置反应器进行催化剂的更换,预计6月初能更换完毕并投入试生产进行测试。
该项目于2020年4月开始试生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生产产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实际销售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不影响公司当期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实时跟踪试生产情况,对试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试改善,同时积极开拓和发展下游客户,了解市场需求动态,为后续正式投产打下坚实基础。
公司于2018年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合计获得专项借款40,000万元,用于年产60万吨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石蜡项目的建设;2019年和2020年,公司分别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签署专项借款合同,取得的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募投项目试生产阶段原材料采购。公司资本化的利息均属于上述专门借款产生的利息。
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相关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时,才能开始资本化;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公司发生的上述借款对应的借款费用,可明确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且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应在建工程。公司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为3,285.37万元,其中2020年度利息资本化金额为1,788.90万元。
2020年度该项目转固资产主要为配套综合楼、中控室、门卫等房屋建筑物和储罐,金额合计为3,534.44万元,具体如下:
上述配套综合楼、中控室、门卫等房屋建筑物和储罐可单独使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受生产装置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影响,公司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并于转入下月开始计提折旧,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与上述固定资产相关的材料支出根据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等确定金额,相关的工程费用支出则根据与施工方确定的金额确定,公司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准确、合理。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述在建工程项目虽然已于2020年4月已投入试生产但由于截止2020年末,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未转入固定资产是准确、合理的,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房屋建筑物和储罐已转入固定资产,公司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和利息资本化金额准确、合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点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了解公司对在建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了解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根据现场观察的情况判断在建工程是否达到转固时点;
(9)根据实际借款天数以及借款利率重新计算利息资本化的金额,并结合准则判断公司的利息是否满足资本化要求。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年产60万吨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石蜡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年报显示,公司重芳烃、轻质燃料油类产品产能利用率为78.56%。请你公司说明现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规模与现有业务产能、营业收入规模是否匹配,年产60万吨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石蜡项目投产后是不是真的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及资产减值风险,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及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与你公司现有产品的联系和区别,在现有产品产能过剩情形下仍然新建产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9,712.86万元,主要系40万吨芳烃生产装置及其储罐、6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年石蜡生产项目储罐,具体如下:
其中40万吨/年芳烃生产装置于2016年进入生产阶段,项目投产后,2017年-2019年除应环保部门要求增加部分环保设施等外,公司机器设备账面原值基本保持稳定。2020年公司新增机器设备主要系6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年石蜡生产项目储罐建设完成并转入固定资产2,476.55万元,同时对原厂区40万吨芳烃生产装置进行技改,机器设备原值净增加1,795.00万元。
截至2020年末,公司现有产能主要为40万吨/年芳烃生产装置。2020年公司产品重芳烃、轻质燃料油产量合计为307,315.10吨,产能利用率为78.56%,销量为309,178.54吨,相应营业收入为78,224.44万元,因此公司现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规模与现有业务产能、营业收入规模相匹配。
2、年产60万吨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石蜡项目投产后是不是真的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及资产减值风险,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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